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改善民族关系与加强民族团结
新中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1949年10月—1956年9月)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掌握全国政权、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转变。在这一伟大进程中,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自觉服从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执行,成功地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派出民族访问团
新中国成立后,党把加强与各少数民族的团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解各民族的生活状况,加强与各民族人民的联系,从1950年开始,中央就向全国各民族地区派出访问团,有关的中央局、省、自治区和地(州)、县也配合中央民族访问团,先后派出了若干个民族访问团、慰问团和工作组,持续十多年。仅中央派出的民族访问团就曾先后访问了西南的云南、西康、四川、贵州,西北的新疆、甘肃、宁夏、青海,中南的广东、广西、湖南、河南,华北的内蒙古、绥远以及东北各省等地的少数民族和边疆民族地区,向少数民族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召开各族代表座谈会,了解他们的疾苦和要求,征求他们对民族工作的意见,并向生活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发放食盐、布匹、药品、医疗手术器械、农具及大量生活用品。这些大规模的访问活动,深受各族群众欢迎,有效疏通了民族关系,对于扩大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基础和政策影响,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的民族工作,增进各民族的团结,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53年元旦,毛泽东在中南海接见少数民族参观团
与此同时,各地也组织了各少数民族地区几百个民族参观团、代表团、国庆观礼团等,到北京和内地参观访问。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都先后多次接见、设宴款待,并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有效地疏通和改善了民族关系,增进了民族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增进了各民族对祖国的认同和热爱。
开展民族识别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究竟有多少少数民族,并不清楚。1953年,结合全国普选,进行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人口调查。在全国6.19亿人口中,除汉族外的其他民族共3532万人,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06%。在人口普查中,汇总各地登记自报的民族名称有400多个,仅云南就有260多个。
为了全面贯彻实行民族平等政策,从1953年起,党和政府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考察工作,辨别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识别考察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按照科学认定与本民族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只要具有构成单一民族条件的,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都认定为一个民族。
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到1954年,中国政府确认了38个少数民族。1964年中国政府又确认了15个民族,1965年确认了珞巴族,1979年确认了基诺族。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分工作基本完成,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被正式确认并公布。55个少数民族加上汉族,中国共有56个民族,即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达斡尔、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锡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尔、独龙、鄂伦春、赫哲、门巴、珞巴和基诺族。其中,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民族识别工作使许多不被旧中国的统治者承认的少数民族获得了应有的承认,并与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平等权利。
消除民族歧视
为了坚决消除旧中国统治者施行欺侮少数民族的歧视政策的种种影响,1951年5月发布的《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强调为加强民族团结,禁止民族间的歧视与侮辱,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强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
根据这一指示,有关省、自治区都指定专门机构对此进行了调查研究,一经发现都陆续作了更改。例如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归绥”改名为“呼和浩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迪化”改名为“乌鲁木齐”,“僮族”改为“壮族”,“佧佤族”改为“佤族”,“崩龙族”改为“德昂族”等等。结果证明,这是一项深得各少数民族群众拥护的举措。一位瑶族领导干部形象地说:旧中国,我们瑶族被称作“猺”,是“动物”;解放了,我们被称作“傜”,变成了“人”;民族识别后,我们被称作“瑶”,变成了“玉”。从“动物”到“人”再到“宝”。新中国的成立使少数民族得以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平等一贯的地位登上历史舞台,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培训少数民族干部
1949年11月,毛泽东在给西北局的电报中指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要求“青海、甘肃、新疆、宁夏、陕西各省省委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
1951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决议,把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作为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的两项中心工作。
据此,中央制定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案,决定在北京建立中央民族学院,作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基地。同时还决定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设中央民族学院分院一处,必要时还可增设。
各地除在工作中放手使用和大胆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外,还普遍开办了各种民族干部训练班和民族干部学校。
至1954年底,中央民族学院及西北、西南、中南、云南、贵州、广西、广东等八所民族学院,共毕业学生1.1万多名。通过实际工作锻炼和短期培训等办法,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1951年,全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万多人,1953年超过10万人,1956年更达20万人以上,对少数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为了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1952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制订五年建设计划应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指示,要求“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文教建设及其他民族事务列入五年建设计划之内”。在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迈出了坚实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