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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机关工作条例

作者:党委统战部 时间:2020-03-27 点击数:

中国民主促进会机关工作条例

(民进中央2019年9月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机关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工作,是指本会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机关(以下简称“中央机关、地方机关”)的设置、管理和建设工作。本条例适用于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及其机关。

  第三条 机关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目标任务,规范机关设置和运行,切实加强机关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机关履行职责的水平。

  第四条 机关工作的主要原则是: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宪法和法律、《会章》范围内开展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建设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 职责与设置

  第五条 中央组织、地方组织是同级机关的领导机构,要把机关工作作为议事决策的重要内容,及时布置和推进,保持与有关部门沟通,切实承担领导职责。

  中央组织负责明确全会机关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导全会相关工作,领导本级机关工作。

  地方组织负责贯彻中央组织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领导本级机关工作。

  各级机关负责按照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机关的基本职责是:

  (一)落实本级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

  (二)为本级领导机构议事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三)联系和协调上下级机关、会内外各方,落实工作任务;

  (四)研究决定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五)建立健全机关工作规章制度,严格制度执行;

  (六)抓好机关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七)支持本单位中共党组织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机关的设置,包括机关整体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应遵循明确需求、规范职能、用好编制、提高效能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设置机关,应当制定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内设机构职能、名称及相关变更的安排;

  (三)人员、编制及相关变更的安排;

  (四)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九条 机关一般应当包括承担综合事务和承担专门事务的内设机构。

  机关内设机构具体职能及所含岗位的职责,由相关机关工作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第十条 中央机关整体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局级内设机构的设置,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报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抄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地方机关的设置,按照当地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参照中央机关的设置程序执行。设置结果报上级组织备案,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机关按照行政编制和有关规定,配备和调整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组织、地方组织负责建立主席(委)会议成员的机关工作分工负责和联系制度,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委)、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部门负责人工作联系制度,机关工作报告与批准、布置与督办、评估与考核制度等,确保机关有序高效地落实领导机构部署的任务。

  第十四条 主席办公会议、主委(办公)会议领导机关日常工作,向机关明确下达任务。主席(委)会议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机关相关部门工作的落实。

  第十五条 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由主席(委)提名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委)担任,或提名秘书长担任,提请主席(委)会议批准。中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主席担任。

  第十六条 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委)协助主席(委),分管机关工作,全面负责机关工作的落实。对于需要机关部门协同的事项,随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召集有关副主席(委)、秘书长和机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作出安排。定期召开机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落实主席办公会议、主委(办公)会议布置的事项,需要提交主席办公会议、主委(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机关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委),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的协调和专门事项的跟踪督办,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机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召开本部门工作会议,完成部门任务。

  第十九条 机关各部门办理以下事项,应当向分管副主席(委)书面报告,分管副主席(委)按事项和职权作出处理:

  (一)需要向上级组织或机关报送的事项;

  (二)需要向下级组织或机关发布的事项;

  (三)需要同本会组织以外的部门、组织联系的事项;

  (四)属于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建设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委)会议或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机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由专门人员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机关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政治信念和立场。牢记参政党初心和使命,发扬本会优良传统,坚持学习制度,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首要任务,作为全体干部工作和考核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干部培育、选拔、管理、使用制度,关怀爱护干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干事创业精神的机关干部队伍。

  第二十四条 机关应当加强制度建设。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会章》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树立良好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勇于担当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机关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开展文化学习、体育锻炼等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友善的机关氛围,建设和谐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机关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推进技术应用,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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